2023年7月20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对高新区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热处理工序产生的废硝酸钾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利用。2023年8月18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快干剂、除油剂实际消耗量远超环评描述的消耗量,但该企业未重新报批环保审批手续。
经进一步核查,该企业主要从事生产、研发光电子器件、望远镜及光学镜头等,该企业热处理工序产生的废硝酸钾属于危险废物,需委托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但该企业将废硝酸钾售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浙江联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处置,共涉及废硝酸钾93.062吨,售卖金额303490元。经对比,该企业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重新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该企业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利用,生产使用的快干剂、除油剂实际消耗量远超环评描述的消耗量,但该企业未重新报批环保审批手续。根据相关法条,对该案件处理结果如下:
1、责令企业立刻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共处罚款壹佰壹拾捌万壹仟叁佰叁拾陆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叁拾万叁仟肆佰玖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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