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的过程,旨在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对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进行评估、分析建设地点的环境本底状况、预测项目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和损害、提出防止这些影响和损害的对策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通常包括以下步骤:环境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义重大。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污染风险评估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系统申报 (国家排污许可系统、自行监测平台、危废处理系统) 如何破解传统环境管理中“末梢不畅、互动不足、层级过多”等弊端,打通“肠梗阻”和“最后一公里”?用大数据守护绿水青山,开启“智慧环保”新时代。 但初期的系统填报和编制要求费时费力怎么办?由专业的第三方环保技术服务机构来帮忙。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关乎食品安全、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但是由于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因此,土壤污 染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较长的时间。 在此背景下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并将于2019 年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在产企业土壤隐患排查及自行检测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的在产企业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制定监测方案、建设并维护监测设施、实施监测、记录及保存监测数据、分析监测结果、编制监测年度报告并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划分以各地公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为准。 国家已发布专项土壤或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的行业,行业内在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 根据《土壤防治法》中第二十二条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对于重点行业企业在实施局部重点设施或全厂拆除活动前应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拆除活动,妥善处理各类遗留设备、物料和污染物,防止拆除活动对土壤造成环境污染,在拆除活动结束后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报告工作总结报告》,为后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诊断,要求采用无毒、低毒的原材料和无污染、少污染的工艺设备进行工业生产,分析能耗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并提出资源利用优化方案的制度化流程。其核心目标为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分为自愿性和强制性两种类型,实施流程包含审核准备、预审核、方案筛选等七个阶段。 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碳排放 “低碳”、“碳足迹”等词汇近年来成为国内外的热门用语。这里的“碳”主要指二氧化碳气体。
自工业革命以来,由于人类活动,特别是开采、燃烧煤炭等化石能源,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气体含量急剧增加,导致以气候变暖为主要特征的全球气候变化。
产品碳足迹是反映一件产品的环境友好程度,包括产品从原材料加工、运输、生产到出厂销售全流程所产生的碳排放量总和,是衡量生产企业和产品绿色低碳水平的重要标准。 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盘查,用于自愿核实温室气体(GHG) 排放报告的国际标准。
欧盟碳关税(CBAM):政策实施过渡期将于2023年10月开始,并于2026年正式开始实施。进口企业须定期报告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量,用以在过渡期结束前研判是否需要扩大适用范围。 绿色工厂
绿色工厂是一个荣誉称号,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个层次,也是对工业企业在节能环保、绿色发展等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一种嘉奖,评定后有资金奖励或政策扶持。 苏州市绿色工厂 划分为5个等级,以“A”的数量表示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评价工作分类实施、分层管理,参照《苏州市绿色工厂评价体系》,评价分数60分(含)~70分,评为1A级绿色工厂;评价分数70分(含)~80分,评为2A级绿色工厂;评价分数80分(含)以上,评为3A级绿色工厂;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自动评为4A级绿色工厂;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自动评为5A级绿色工厂。 省级绿色工厂 申报企业,应为省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行业代表性强、绿色制造基础好,专业性强、特色鲜明、创新性高。 (1)基础设施方面(2)要有相关的三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3)能源和资源的投入情况(4)产品评价方面(5)环境排放方面。 《江苏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对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 第一行主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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